□晨報記者 李東華 通訊員 王治國
“精品華夏鼎”、“華夏窖藏”、“華夏葡園”、“華夏長城”……看到這些葡萄酒品牌,你是否有種似曾相識的感覺?可是,如果你將它們與中糧公司聯繫起來,以為這些就是國內知名葡萄酒“長城”、“華夏”,那你就上當了。
在打假維權行動中,中糧公司就發現了這些傍名牌的伎倆,並將4名被告起訴到了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華夏長城”、“華夏窖藏”……讓人看花眼
作為中央直屬的大型國有企業,中糧公司1974年註冊並使用“長城”商標,至今已有40年曆史,在國內葡萄酒市場享有很高的知名度。2004年11月,“長城GreatWall及圖”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馳名商標。
在持續使用、宣傳和維護“長城”商標的同時,中糧公司還在國內陸續註冊了“長城”、“華夏”等系列上百種商標,形成了完整的商標體系。然而,隨著中糧公司品牌知名度、商品信譽的不斷提升,傍名牌現象層出不窮。
2012年7月,中糧公司在滬上發起打假維權行動。在公證人員見證下,公司代理人同一天分別前往3處維權:在浦東三林鎮左某經營的超市,購買了品牌為“HUAXIAWALL”的5瓶葡萄酒,其中1瓶酒由山東煙臺中意華夏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煙臺中意公司)生產,上海逸麟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逸麟公司)是該公司在上海地區的總經銷商;在浦東愛博路一超市,購買了品名分別為“華夏長城”、“精品華夏鼎”、“華夏葡園”、“華夏窖藏”等5種葡萄酒,經查,產品由上海越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越盛公司)供貨;在浦東雪野路徐某經營的雜貨店內,購買了1瓶名為“華夏窖藏”的葡萄酒。
四被告均否認侵權,不願意承擔法律責任
中糧公司經調查後認為,4名被告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葡萄酒,使其遭受巨大經濟損失,因此分別向法院起訴停止侵權,向逸麟公司、左某索賠30萬元,向越盛公司索賠20萬元,向徐某索賠5萬元。
逸麟公司提出,簽訂協議時,煙臺中意公司提供了相關的商標註冊證; 涉案葡萄酒上所標註的商標圖形與中糧公司的註冊商標有所區別,不認為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左某認為,超市銷售的葡萄酒來源合法,他也不知道這些酒侵權,因此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越盛公司辯稱,自身作為零售商,能夠提供涉案葡萄酒的合法來源,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徐某也認為,涉案葡萄酒由正規經銷商處合法購入,即便該酒構成侵權,自身也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判決]
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長城”註冊商標的葡萄酒國內馳名,在市場上與中糧公司的葡萄酒產品形成了固定聯繫,消費者只要看到“長城”、“長城牌”文字或者聽到其讀音,通常都會聯繫或聯想到中糧公司的葡萄酒產品及其品牌。
逸麟公司和左某銷售的涉案葡萄酒正面標簽上印有以類似長城城樓及城牆為主體,輔以田園為背景的圖案。消費者見到後,通常會以“長城”命名,考慮到中糧公司“長城”葡萄酒的知名度,消費者進而會將該酒與中糧公司生產的“長城”葡萄酒產生混淆與誤認。涉案葡萄酒上還使用了“HUAXIAWALL”標 識,“HUAXIA”,系“華夏”的拼音,“WALL”,系“長城”的英文“theGreatWall”的後半部分。這極易使消費者將其與“華夏”、“長城”產生特定聯繫,產生誤認,因而已經構成近似。
越盛公司銷售的5種葡萄酒中,有4種或者使用“華夏”字樣,與中糧公司註冊商標相同或構成近似,或者在包裝盒及標簽上印製類似長城城牆、城樓及田園的圖案,構成侵權。
徐某銷售的“華夏窖藏”葡萄酒,標簽上以較大字體使用了“華夏”標識,與中糧公司註冊商標相同,構成侵權。
審判長楊捷表示,根據法律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4名被告都聲稱涉案葡萄酒提供者另有其人。然而,按照國家對酒類流通的相關規制,酒類商品流通過程中必須附有對應的發票、酒類銷售附隨單等單據,而相關被告均無法向法庭提供。中糧公司“長城”等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作為酒類銷售商,應對其知名度有所認識,但被告未盡到註意義務以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與擴大。法院認為,四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因此判決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權; 酌情判決逸麟公司賠償7.2萬元,左某賠償8000元,逸麟公司連帶賠償; 越盛公司賠償4萬元;徐某賠償1.5萬元。 (原標題:都叫“華夏”?當心葡萄酒傍名牌)
- Jan 08 Thu 2015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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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叫“華夏”?當心葡萄酒傍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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